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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析“一稿多投”的学术不端行为

发布时间:2019-03-18 13:49:36

作者向“A”杂志提交了一篇文章,经过审核后,“A”杂志使用了这篇文章,并顺利发表。这篇文章发表一周后,B杂志的编辑联系了A杂志,说他以前收到了这篇文章并决定发表它,但是文章的作者在收到发表通知后要求退稿了,并告诉他们这篇文章已经被另一家杂志接受了。

因此B期刊的编辑要求作者做出解释,作者没有做出合理的回应,B杂志与其编辑委员会协商,将作者列入黑名单,并决定使用从此不再录用作者提交的作品。

同时B杂志的编辑联系A杂志提醒他们这个情况。期刊A核实了投稿记录,发现作者在同一天向两家提交了同一篇文章,因此也要求作者作出解释。提交人说:他的确向A和B两家期刊提交了同一篇文章,但这两份材料相隔数周,在收到A杂志的通知后,他忘记从B杂志撤回论文,对这一行为表以道歉。但A、B两种期刊的记录都证明了作者的理由是不真实的。

“A”和“B”讨论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,“B”表示将不再收到作者的文章,其编辑委员会希望“A”将此事通知作者所在的单位。期刊A觉得提交人已经道歉,已经承认他的错误,退出了B期刊,不愿意联系他的单位,认为B应该联系他的单位。

面对这种情况,是通知作者所在单位还是两个期刊拒绝他的稿件?

(2)应由谁通知作者所在的单位呢?期刊A或期刊B?

两方编辑都认为,应该对提交人采取一些措施,提醒他这样做是错误的,但不知道该怎么惩罚。

个人观点是在决定是否通知作者的单位时,应想到作者的实际情况。如果作者来自一个学术规范相对宽松的国家,编辑可以采取相对宽容的解决方案。教育比惩罚更有意义,即使编辑认为作者故意欺骗,当然如果作者有一些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,可以考虑与作者的单位联系,进行论文查重是很重要的。

联系作者并不一定是为了惩罚作者,但有人认为这是为了防止投稿人多次出现这种行为,尤其是对初级研究人员。单位就可以发挥对他的的监督和指导作用,也可以将侵权行为的后果传达给作者。

从各方面角度思考,不建议期刊禁止作者。我还有写过一篇"借助论文查重,巧妙消除学术不端痕迹"的文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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